据《渤海早报》 渤海早报记者日前从市发改委得知,为规范经济限于住房价格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并融合地区实际,制订了《天津市经济限于住房价格管理办法》(印发稿)(以下全称《办法》)。其中拒绝,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限于住房,不得在批准后的房价另加缴任何费用或擅自促销及搭售商品。《办法》拒绝,下列费用不得算入经济限于住房价格: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;研发经营企业留任的办公用房、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不应分摊的各种费用;各种与住房研发经营牵涉到的集资、赞助商、捐献和其他费用;各种赔偿金、违约金、滞纳金和罚款;按规定早已免除及其他不不应算入价格的费用。该《办法》自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实施,原天津市物价局、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《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限于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报》(津价管【2010】144号)同时废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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